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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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0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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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丰
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变更后的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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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自转型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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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丰淳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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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承诺申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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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
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33、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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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
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4、存续期:指《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至《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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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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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
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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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申购的发起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持有期限
自申购确认之日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
类别可设置不同的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自转型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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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丰淳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28 号文)注册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正式生效。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银瑞信
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工银瑞
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并同意将变更后基金更名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0 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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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申购确认
之日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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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
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
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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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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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