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第23号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监会第104号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1号令)、《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2017]12 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
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与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拟对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第19号令),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改为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作为订立基金
合同的依据。
增加: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
达到或者超过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19条修改。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新增《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的释义。
增加:61、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新增《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的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但应最迟
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19条修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 1%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1)基金
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2) 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加强对流动
性风险的管控,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
额 1%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31条修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
限。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19 条、 第 24 条
增加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表述。
根 据 上 文
标号修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增加: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7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24 条增加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根 据 上 文
标号修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21条修改。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45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3.4亿元人民币
根据管理人实
际情况修改。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
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
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2)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
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
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
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
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2)、(3)、
(4)、(5)、(6)、(8)、(9)、(10)、(15)、(16)约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4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但下文第(2)、(3)项另有约定的
除外;
(2) 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时,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 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20%时,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5)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
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
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10%,但上文第(2)、(3)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3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除上述 (1)、(4)、(10)、(18)、
(19)项以外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4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八章货币市
场基金特别规
定修改。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条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
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26、27 条 修
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增加: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26条修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条修改。
章节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原《托管协议》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一、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45,000,000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340,000,000元人民币
根据管理人实
际情况修改。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有效期至2017年 02月18日); 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托管人实
际情况修改。
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金元
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新增《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作为订立基金
合同的依据。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
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
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2)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
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
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
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
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2)、(3)、
(4)、(5)、(6)、(8)、(9)、(10)、(15)、(16)约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4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但下文第(2)、(3)项另有约定的
除外;
(2) 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时,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 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20%时,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5)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
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
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10%,但上文第(2)、(3)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3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除上述 (1)、(4)、(10)、(18)、
(19)项以外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4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八章货币市
场基金特别规
定修改。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条修改。
十、信
息 披
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
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26、27 条 修
改。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条修改。
(二)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2、 投资者可通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免长途电话费)、
021-68881801;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司及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及其履行。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