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估值指引》),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7年10月24日起,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若持有流通受限股票的,其估值方法将参考《估值指引》进行,有关流通受限股票的定义及具体估值方法详见《估值指引》。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