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嘉实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嘉实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本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条
款进行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本类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
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全文于2019 年12 月20 日在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00-880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嘉实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
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开始募集前或开放期开始前至少2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临时公告,公布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
四、基金的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开始募集前或开放期开始前至少2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临时公告,公布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
的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本基金公布不
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的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本基金公布不
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运作期期满前至少2 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运作期期满前至少2 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安排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如果暂停下一运
作期运作,则本基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
体安排。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公告开放期的安排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如果暂停下一运
作期运作,则本基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
体安排。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和运作期实际
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不
少于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不
少于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请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指
定媒介。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运作期实际大
类资产配置、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指定媒介,披露前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工作日,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但本基金可以不公布运作期期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运作期实际大类资产配置、运作期
实际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若遇
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工作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但本基金可以不公布运作期期满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而是公布截至运作期期满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遇运作期期满日,本基金可
满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而是公布截至运作期期满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如遇运
作期期满日,本基金可以不公布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公布)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以不公布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