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6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
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
混合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33
七、基金的募集.......................................................................................................................34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十、基金的投资.......................................................................................................................47
十一、基金的财产...................................................................................................................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七、风险揭示.......................................................................................................................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117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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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设计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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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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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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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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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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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四)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八)电话:0755-82510235
(九)传真:0755-82530305
(十)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十一)联系人:陈瑾
(十二)管理基金情况:目前公司旗下管理多只公募基金:包括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转型创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智能中国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消费升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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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安
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安
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监事长,安徽国元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产品经理、上海浦发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卓越金融控股
集团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金鹰基
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1993 年 7 月加入厦门大学工作,先后曾在
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务,并从
1999 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表厂副科
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统计金融学
副教授、院长助理。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主党派成员,10 余年资本市场
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中瑞创业基
金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0 余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玻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斌先生,监事,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近 10 年信息技术从业经验,曾任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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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宋思颖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
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余先生,北京大学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毕业,硕士。多年固定收益投资研究经验。曾任
香港汇丰银行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国银行总行助理投资经理、分析师,
诺安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太平洋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工
作。历任太平洋红珊瑚稳盈、太平洋 14 天现金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2016 年 6 月加
盟金信基金,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6 年 12 月起担任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金信民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杰先生,华中科技大学金融学硕士。2009 年 2 月起历任金元证券股票研究员、固定收益
研究员,金信基金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2018 年 3 月起任金信民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起任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清宇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周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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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九)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一)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十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十四)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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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十九)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二十)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