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7
五、基金的备案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1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6
十、基金的托管 ..................................................................................................28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28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29
十三、基金的投资 .............................................................................................30
十四、基金的财产 .............................................................................................36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3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
二十一、违约责任 .............................................................................................50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5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1
二十四、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52
二十五、其他事项 .............................................................................................52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实施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
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
行公告。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发售公告: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21、 销售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2、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23、 基金销售网点: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机构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1、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改后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34、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6、 日/天:指公历日
37、 月:指公历月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3、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1、 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5、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累计值
57、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
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情形除外
64、 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
于(NAVs-NAVa)/ 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6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
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等,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
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A类基金份额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 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
定。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
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内,如本基金达到了基金合同第五
条第1 款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接受认购申请。
2、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
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认购的规定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
购的份额。
5、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不设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五)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如果收益为正,不
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当收益为负时,对待结转收益按比例进行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
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
+2个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当
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
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