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年
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1330号文核准,并经机构部函【2017】439号准予延期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6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
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
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变更及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变更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相应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7月24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
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3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64
十、基金的业绩 ..................................................... 7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七、风险揭示 ..................................................... 9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0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增利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系统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此外,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
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
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
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
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
员。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
裁、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
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
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
调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
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
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
处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
业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
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
兼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
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
并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
经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
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
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
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
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玉敏女士,基金经理。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学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
年至2013年任招商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2013年至2016年任国信证券固定收益
高级分析师。2016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交
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18日担任交银施
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
8月2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18年8月2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丰晟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8年11月2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9年1月23日起担任交银
施罗德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9年7月11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9年12月1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凌超先生,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7月2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超先生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2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7
月24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