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基金详见下表: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提示性公告披露当日将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修订说明公告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ichlandasm.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018-3610咨询相关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照表
险。
特此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照表
页码 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1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前言
增加: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沃安
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沃安
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 释义
增加: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
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3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释义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1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1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0-2
1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
24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23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收费标准;
55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 、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 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56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57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
性。
57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58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五 、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
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58-59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五 、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9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59-6
0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60-6
1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份额的折算;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
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基金份额
净值相对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超过百分之十;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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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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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增加: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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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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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
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