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证监许可[2017]710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8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
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
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
险。另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
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和基金投资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
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募集对
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0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 ................................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华
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有关问题的规定》:指《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内和场外
27、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等业务的场所
28、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9、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场内代销机构和场外代
销机构
30、场内代销机构: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3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的证
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8、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
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简称“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
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
卖出操作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2、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70、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份额
的累计未付收益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 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 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82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锦海先生,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研究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0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
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财务官,兼任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
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加
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
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锦海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
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
席晓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历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
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7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2018年5月起任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
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
成员: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阮毅先生(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
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已实现收益、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