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8号文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5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巨潮100指数。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
六、指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后续更新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2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
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5
十、基金的投资...............................................................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6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风险揭示............................................................... 84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6
二十六、指数编制方案 ........................................................ 117
一、绪言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融通巨潮100指数(LOF))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计审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2006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6年2月23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投资银行业
务内核负责人及场外市场部行政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法律事
务部总经理、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投行业务条线负责人。2018年2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董事律磊先生,法学硕士,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原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等。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
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至
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
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蔡志伟先生,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汇丰软件开发(广东)有限公司任高
级软件工程师。2011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专员、金融工程研究
员,现任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2月11日起至今)、融通深
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今)、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今)、融通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1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05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由张野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由郑毅先生和王建强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8日,由王建强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由李勇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7日,由李勇先生和蔡志伟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自2017年1月8日起至今,由蔡志伟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炜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
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巨潮1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