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5月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1、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
1年≤T<3年 0.25%
T≥3年 0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用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1.5%,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置特定赎回费率,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25%,收取的特定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场内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天 0.50%
T≥30天 0
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补充基金合同的订立依据。
二、释义 二、释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除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内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发生上述1到5项、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7、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因上文增加内容变动相应序号。
完善表述。
(十)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十)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二)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未达限定比例要求的,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十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二)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未达限定比例要求的,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十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的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投资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17、18条补充。
完善表述。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如有调整的,以相关最新规定为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九、临时报告 九、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补充应当编制临时报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