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3.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5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6
6. 基金财产保管 ......................................................... 17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2
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10.基金收益分配 ......................................................... 31
11.信息披露 ............................................................. 33
12.基金费用 ............................................................. 35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8
14.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9
1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16.禁止行为 ............................................................. 43
17.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18.违约责任 ............................................................. 46
19.争议解决方式 ......................................................... 48
20.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21.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50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报告;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
管理;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
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计算;
7、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等日常交易;
8、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
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
算等职责。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4.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
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
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
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
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
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融
资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以全球医疗保健
行业相关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
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
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和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
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均为95%。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
行投资,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全球医疗
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关于境内投资的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如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
例合并计算);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19)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关于境外投资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
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
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上述
组合限制中第9)18)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
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或变更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作相应调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
至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
4.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2、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1.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4.1.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进行监
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外银行存款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坚持投资并因该银行信用风险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负责赔偿,之后再向相关
责任人追偿。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4.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3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
顾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4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4.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
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
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4.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