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6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17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8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2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5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9
十、基金收益分配 .....................................................................................................................35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36
十二、基金费用 .........................................................................................................................38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0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1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2
十六、禁止行为 .........................................................................................................................43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十八、违约责任 .........................................................................................................................45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48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49
二十一、其他事项 .....................................................................................................................5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51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长信全球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因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则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
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
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公募基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邮件或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
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
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6)、(12)、(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境外市场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针对境外衍生品的投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本基金参与境外市场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市场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基金参与境外市场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为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
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现金差额的计算、预估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10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工作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