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5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08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另外,本基金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
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
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
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
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
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
基金的风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和卖出;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2
日可赎回和卖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增加扩位证券简称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月16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9年12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规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 指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
月17日联合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6、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确认后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8、《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2、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
为
44、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
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45、元 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A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51、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
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52、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偏离度 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NAVa,
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57、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
外
59、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0、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1、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B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
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4、场外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6、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6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B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60.593%、
15.763%、15.763%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曾
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
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
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
席。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
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
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
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