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0二0年五月
目 录
一、前 言 ............................................................................................................................... 2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2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基金转换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3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6
二十二、争议处理 ............................................................................................................ 5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7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8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签约地、签订日 ............................... 58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
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
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
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
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
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
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
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有关问题的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
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
订与补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
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
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
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
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
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
突发事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免收认购费。
(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
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始终保持
适用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公告的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
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
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
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开始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66号文批准发起募集设
立。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基
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
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五)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
公告)
(六)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八)认购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投资者在当日(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
交易受理情况。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
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
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
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
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
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
一起结算并支付;
(6)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者部分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
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
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
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三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进行计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发生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公告。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
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发
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迟支付赎回
款: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
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
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
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
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基金转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
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他人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
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
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
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
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
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
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
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
因解散,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
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
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
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
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相关主体依据生效司法文书要求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司法执行外,前述其他非交易过户情形均需提供必要的公
证文书或主管机关的相应文件。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
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
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
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
基金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在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
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
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
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
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
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负
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
记录15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功认购、申购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了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购买或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
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2、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与其他基金合并;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
费率和/或收费方式;
5、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6、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送达地址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议通知前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但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审议,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
50%)通过。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
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公告。
(九)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
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
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