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0年7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前海开源景鑫混合”或“本基金”,基金简称及代码:前海开源景鑫混合A,005301;前海开源景鑫混合C,005302)的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联系人:范晓娟
联系电话:0755-83188958
邮政编码:51804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议案》(具体参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7月29日,即在权益登记日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指定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前海开源景鑫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范晓娟
联系电话:0755-83188958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qhky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关于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
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议案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提议将“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按照《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见附件四)的内容进行修改,并修改《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变更实施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制订有关基金变更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基金账号错填、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另有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前海开源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26日生效,考虑到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变更为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涉及内容主要包括变更基金类型、基金费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及信息披露规则等事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本次变更注册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另外,本基金已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信息披露相关条款的修改。此次变更注册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一、《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 修改后内容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名称的变更条款不再赘述。)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不属于以特定机构投资者为主要目标客户的定制基金。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由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存续期:指《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无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五、发起式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3年。申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发生职务调整或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