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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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54号文注册,基金
合同于2017年12月27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个人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将被确认失
败。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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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十、基金的投资..................................................................................................................... 38
十一、基金的业绩.................................................................................................................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八、风险揭示.....................................................................................................................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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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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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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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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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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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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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56、开放期起始日:指本基金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
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3个月对日的次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
始日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
3个月后的对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
起(含该日)3个月后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
日起(含该日)3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7、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8、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2至1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5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
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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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袁静
联系电话:010-66577513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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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
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
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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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
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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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担任新界妇女与青少年福利协会有限公司董事。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2018 年 4 月 28 日起代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务。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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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
董事,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
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