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17】19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5、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是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兴业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12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业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投资方面会避免高集中度,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支付、延期支付或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力争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拟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与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代码:005340)
3、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9、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序号 类型 所需文件名称 注意事项 份数
1 开户材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章)及账户经办人签章 2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章)及被授权签章 2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2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章);预留印鉴必须留一枚公章(可以是部门章)和一枚私章(可以是经办人签字) 2
5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章) 2
6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2
7 填妥的《针对开放式基金开户名称与银行账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机构、产品版)》 如有,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2
8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为避免投资者重复提供相同开户材料,提高开户效率,特提供开户材料备案服务。备案规则主要采取共性资料事先备案、个性资料单独提供的原则进行业务办理。如有需要,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2
9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非金融机构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2
10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涉及时,请提供 2
1 合同或批复函 若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的复印件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涉及时,请按要求提供 1
2 若以信托公司设立某信托产品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信托公司公章的该信托产品的设立证明文件(合同首末页或其他书面文件)的复印件 1
3 若以保险公司设立某保险产品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4 若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5 若为企业年金,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企业年金受托人开户授权委托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证书;与受托人间的投资管理合同首页及盖章页;与托管人间的托管协议的首页及盖章页的复印件(上述材料均加盖托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1
6 若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QFII委托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中国证监会颁发的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上述材料均加盖托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1
1 证明材料 出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证件的有效期 1
2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若已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无需提供这两项 1
3 出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
4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银行账户证明须有银行的章并且能看清账号、银行户名、开户行的信息(2)、需与《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该账户即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等用途的资金结算账户 1
5 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负责人、被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体现证件有效期 1
6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办理账户类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如需要时,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1
1 适当性材料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户、投资者类别转换时必填) (1)投资者需填写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并根据自身判定结果,附上相应证明材料。(2)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如下: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
2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2
3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2
4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2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四、清算与交割
1、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五、退款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3、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