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汇安裕慧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084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7.发起资金的认购: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1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2.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8年5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汇安裕慧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ianfund.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56711690)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占比较大。上述投资者在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存在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另外,上述投资者在大额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基金可能存在为应对赎回证券变现产生的冲击成本。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汇安裕慧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安裕慧纯债定期开放
基金代码:005389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红利再投资除外)。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每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月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可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方式
1、直销机构
本基金通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电话:010-56711624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田云梦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2901-2903室
电话:021-80219000
传真:021-80219045
联系人:于擎玥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面向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份额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印鉴卡一式两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人名章;
(8)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传真交易);
(9)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0)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1)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产品开户)
(12)填妥的《汇安基金投资者类型调查问卷》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满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开立的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满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峰
传真:021-54662130
南京银行客服电话:95302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电话:010-56711624
传真:010-56711640
网址:www.huianfund.cn
联系人:田云梦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2901-2903室
电话:021-80219000
传真:021-80219045
联系人:于擎玥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杜海岚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