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重要提示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0日《关于准予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68号)准予注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关于准予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10号)准予变更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发售币种,所对应基金份额为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风险揭示7
四、基金的投资15
五、基金管理人27
六、基金的募集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3
九、基金的财产55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十六、基金托管人77
十七、境外托管人81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2
一、绪言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5、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境外:仅就基金合同而言,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2)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实施的不同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的市场机制、运行规律、波动性以及对于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国内A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可能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利率变动等风险。比如,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没有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价格涨跌空间相对较大,市场波动性高。所有这些因素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使得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认/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在海外市场投资。为了有效地管理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在不抵触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的情况下,利用远期合约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避免币值波动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3、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不同国家的市场,而这些投资受到各国汇率、税法、政府政策、对外贸易、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均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6、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7、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8、交易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可能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包括股票型ETF)的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包括债券型ETF)的投资亦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债券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同时,本基金境外投资时,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还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3、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对风险的管理越来越依赖复杂的量化模型,于是衍生出模型风险。模型风险是指由于应用了不恰当的模型、或虽使用了恰当的模型但是模型的结构不够充分、或者夸大了模型的解释能力,由此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誉恶化或获利能力降低。我们可以把模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由于给定模型的随机特性,模型中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将具有特定结构和参数估计的模型运用于某种特殊的环境中。在给定的模型中,参数赋值的不确定性。用统计方法估计的参数值错误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用于模型中进行预测,预测值就极有可能是错误的。模型选择错误。金融模型通常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投资实践与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4、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基金为提升交易效率或实现特定投资目的而进行大宗交易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相关资产法律风险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陷入法律纠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法律风险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大宗交易。
6、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和经纪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6、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