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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17:00止。2024年10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4,895,517,146.43份,占权益登记日(2024年9月9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4,905,519,156.60份的99.8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895,517,146.43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9月4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0月21日计票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议案的方案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将据此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4年10月21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调整的方案要点如下:
章节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修改前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的
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
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
公证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8511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委托代理人:林颖毅,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9月4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9月5日、9月6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4层对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海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林颖毅、王珏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0月18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895,517,146.43份,占2024年9月9日权益登记日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905,519,156.60份的99.8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895,517,146.4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安和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