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智惠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47号)和2018年11月26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8]2729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募
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人。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市场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或运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5、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
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
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
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人超过
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
险。
6、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
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人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10、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2、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5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7
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1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封闭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该日)或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含该日)至1年以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46、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要依据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间
4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3亿
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26
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锦海先生,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研究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0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
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财务官,兼任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
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加
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
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
厂、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
级经理、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
理,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锦海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
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
督察长、副总经理。
刘博文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基金经理
李博良女士,2013年加入华泰证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2015年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及交易工作。2017年8月起陆续担任华泰紫金零钱
宝货币市场基金、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丰泰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赵骥女士(基金固收部副总经理)
成员:陈晨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
定收益投资岗);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