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9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2,058,379,911.0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12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3,906,634,046.81份)的52.69%。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2,058,379,911.06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8月10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1年8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调整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Y≥7日 0%
2、调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次日即2021年8月11日起正式实施。
3、招募说明书将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次赎回费率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原表述为: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公证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11712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委托代理人:黄荷,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一年八月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七月七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七月八日、七月九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二○二一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倪添乐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李园园、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八月九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58,379,911.06份,占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权益登记日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906,634,046.81份的52.6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58,379,911.0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