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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8月7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953,483,115.6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1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953,486,722.56份)的99.9996%。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953,483,115.69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8月8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4年8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完毕,并据此更新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自2024年8月9日起,本基金将按调整后的条款执行,修订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于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公证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6529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委托代理人:吴乐其,女,1998年1月25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6月26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6月27日、6月2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6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王喆晖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潘怡锦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8月7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53,483,115.69份,占2024年7月1日权益登记日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953,486,722.56份的99.999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53,483,115.6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终止条款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