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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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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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四、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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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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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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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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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
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本基金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基
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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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46.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和场外赎回
4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下
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C 类基金
份额
4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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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 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A 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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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71、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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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标的指数
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价格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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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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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
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1)场外发售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发售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
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
场内发售。
(3)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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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
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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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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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
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
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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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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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仅包括场外的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
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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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