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生效日期:2018年10月3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510号
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
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
等;二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
非上市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足等特点。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
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27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
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风险揭示................................................................................................................... 8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31
六、基金管理人 ............................................................................................................. 32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 41
八、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44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七、基金托管人.......................................................................................................... 75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5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欧洲
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
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投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但本基金并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
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
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
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
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
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
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
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
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
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
影响。
(二)基金运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
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中
约定进行操作。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欧洲市场,由于欧洲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
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等也将对基金的流动性产生影响。另外,欧洲国家的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
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的
增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
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
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
造成影响的风险。
6、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令股
票的吸引力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应知悉并自主判断在其营运地、住所地、居住地、国籍所在地或
成立地对认购、持有、转让、赎回本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的分红(任一前述事项
称为“相关事项”)相关的税收。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均不对与任一相关事项(或相
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且基金及
基金管理人在此进一步明确将拒绝承担任何与任一签署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
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所导致的责任或损失。
7、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
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
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8、衍生品投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
失的可能性,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
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
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
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
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
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
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
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
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
险主要发生在柜台市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
衍生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
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对冲平仓。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
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
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
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10、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
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欧洲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欧洲股票市场的整体
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欧洲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
况、经济发展趋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另外由于欧洲国家的证券交易
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本基金拟投资资产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
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
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3、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设定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
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