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1
二、释义 .......................................................................................................................................... 2-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3-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4-1
五、基金备案 .................................................................................................................................. 5-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9-1
十、基金的托管 ............................................................................................................................ 10-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1-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12-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3-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14-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5-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6-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9-1
二十、违约责任 ............................................................................................................................ 20-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21-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22-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23-1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24-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
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58.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9.目标ETF: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
2. 两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一个指数即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
3.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的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4. 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 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
是通过买卖该ETF基金(包括在该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
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 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
股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
3. 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
上交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 价格揭示机制不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
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5. 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通过指定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
通过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本基金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
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 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 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
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
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4. 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须对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而博时中证央企结
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项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