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指数基金指引》及《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006440,C类006441)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1、在“第一部分 前言”章节,将“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第一部分 前言”章节,将“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在本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在“第二部分 释义”章节,增加“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章节,将“五、业绩比较基准”中“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因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更新,故更新了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本次修订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并揭示相关风险。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详细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