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5月3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日
证监许可[2018]141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2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
投资风险;所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0-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
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
中等风险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
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1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24
六、基金管理人 ............................................................................................................................. 24
七、基金的募集 .............................................................................................................................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4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 65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4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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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
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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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销售机构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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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47、元:指人民币元。
4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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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币种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
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
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
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
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
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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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
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
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基金
本基金对拟投资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的过往业
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严密监控第三方基金动态和这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相比的净
值变化态势,如果波动超出正常范围,将采取适当措施,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2)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各国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各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各国股
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各国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
风险。
(3)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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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
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4)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
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
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5)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收回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的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
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3)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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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同于常规的QDII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ETF),其中投
资于境外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少量投资于境外股票、债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
一般情况下拟投资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
充分考虑可能的流动性风险,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
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流动性预期合理进行资
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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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积极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