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
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6.53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
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
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即
不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针对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及其衍生
工具,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完成
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始此类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比例的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对基金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即不
受锁定期等任何交易限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卖出;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4)、(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并予以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最近一次收到的存款银行名单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
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
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资产
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法
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
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
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