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5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0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华夏中证
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
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
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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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
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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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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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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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9、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夏中证四川国企
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5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四川国企改革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目标ETF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起式资金
本基金的发起式资金是指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
理等人员资金购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证四川国企改革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四川国企改革指数的表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ETF(包括在该ETF的
一级市场进行证券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
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
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
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份额净值;而本基金
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ETF通过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
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
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
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在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华夏中证四
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
9月29日证监许可[2018]1577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22日生效。
2020年3月26日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转型为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发起式资金申购基金1000万元,发起式资
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正式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
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