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0年10月2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证监许可【2018】【135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8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0月29日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第一部分
绪言、第二部分释义、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
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内容暂未更
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十、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9
一、绪言
《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4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除首次开放(首个封闭期不小
于三个月)外,本基金每四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
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3月份、7月份和11月份的第一
个周一,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
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且不上市交易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业银行28%、
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6%、有研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五十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A/C)、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
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紫金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信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转型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智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A/C)、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利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优选中
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优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安瑞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中加科丰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中债-1-3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聚庆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核心智造混合型证券资基金(A/C)、中加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安
瑞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
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
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
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
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球战略客户集
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20多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
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会
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
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
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
拥有30多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
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
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
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
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
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1998 年7月加
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2015年2月
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北
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7月至2008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
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京乾融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
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
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
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地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
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矿
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有研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
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
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
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
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
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
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
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等职务。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
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
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
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
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
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
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