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华中证杭州
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5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杭州湾区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0、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选择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
华中证杭州湾区ETF”)为目标ETF
61、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杭州湾区指数
六、目标ETF
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A类基金份额需收取认
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证杭州湾区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
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
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
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
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ETF通过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
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
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
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
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ETF
则没有这项规定。
5、目标ETF场内申购、赎回采取实物申购、赎回的方式,申购和赎回对基
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购、赎回可能会对
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由基金管理人从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