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9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11日证监许可【2019】
2797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月2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以及由某
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
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
来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
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
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7月28日发布的《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
新,修订内容自2021年7月28日起生效。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
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鑫利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
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日
35、最短持有期限: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为1年
的锁定持有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每
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通常T日提
交的有效申购申请于T+1日确认)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
每笔认购和/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
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年后的年度
对日(含该日)期间,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2年7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任中投科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投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历任建投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
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年8月至1994年9月,任职于中国
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年7月至2005年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年7月至2010年6
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年6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
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年7月
至2013年10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宏源
证券监事。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
何雅婧,董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8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先后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
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现任战略发展部高级业务副经理。2020年12月起
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
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
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
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
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
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
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
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
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
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
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
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
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
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
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
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
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
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
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
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
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
“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
9月至2016年7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
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
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
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20年8月起兼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爽,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2001年2
月,在交通银行工作,历任研究开发部规划开发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管
商业银行研究员,办公室条法处主管法律员、副处长、处长。2001年2月
至2019年9月,在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部副主任、法律
部主任、董事、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年6月至2007年8
月,兼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法律部副主任。2004年9月至2019年5
月,历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行政总裁、首席执行
官、党委书记。2015年6月至2019年5月,任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主席、执行董事。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负责筹备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大湾区基金。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中集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中集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裁。2020年7月至今,任绅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及执行合伙人。2020
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
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