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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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9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50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
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交易
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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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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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财产............................................................................................................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六、风险揭示............................................................................................................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2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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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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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鸿盛 1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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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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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12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第一个封
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12 个月月
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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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12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1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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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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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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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四宜大院 B 幢
邮政编码:310002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婧
电话:(021)20568361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 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 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裴根财先生,董事,1966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方正证券机构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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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经纪业务委员会委员、浙江证券业协会经纪
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夏理芬先生,董事,1968 年 7 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义乌证券交易营业部
经理、西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
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公司合规总监、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
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钱慧女士,董事,1978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
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高级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财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沈立强先生,董事,1956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 40 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
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上海市银行博物馆馆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志凡先生,职工监事,1983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历任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才绩效室总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钱慧女士,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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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合规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1979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
历,金融学硕士。2005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集团稽核部内
控稽核、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柏瑞爱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
孔朱亮先生,首席信息官,1977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0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2016 年 4 至今在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
A 角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
胡珍珍女士,财务负责人,1975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00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副科长(主持工作)、科长、综
合管理部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交易部总经理助理、融资融券部授信管
理部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宫志芳女士,基金经理,武汉大学数理金融硕士,中级经济师,2010 年 7 月进
入浙江泰隆银行资金运营部先后从事外汇交易和债券交易;2012 年 3 月进入宁波通
商银行金融市场部筹备债券业务,主要负责资金、债券投资交易,同时 2015 年初筹
备并开展贵金属自营业务;2016 年 3 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 18 日起任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18 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0 日起任财通资管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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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6 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24 日起任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3 日起任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宫志芳(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姜永明(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于洋 (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邵沙锞(权益研究部研究员)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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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