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安泰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安泰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896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2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申
万菱信安泰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安泰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22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2020年2月17日
至2020年2月20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0年2月24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309,998,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32,550.00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309,998,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32,550.00
合计 310,030,550.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
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
位:份) 10,000,05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3.2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2月20日认购申万菱信安泰鼎利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适用的认
购费率为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
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
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
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
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
的日期 2020年2月27日
注:按《申万菱信安泰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2月27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3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持有份额占基
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总数 发起份额占基
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承
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 10,000,050.00 3.23% 10,000,050.00 3.23% 三年
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 -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基金管理人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0,050.00 3.23% 10,000,050.00 3.23% 三年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并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