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壹年三月
重要提示
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 年2
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 】21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消费5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 在中证一级可选消费与主要消费行业中,剔除汽车与汽车零部件和
传媒行业,剩余行业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 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营业收入(TTM)、
ROE(TTM)与毛利率(TTM)四个指标分别由高到低排名,将四项
排名的算术平均由低到高排名作为综合排名;
(3) 在中证三级行业内选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证券,合计选取 50 只作为
指数样本,各三级行业入选证券数量按待选样本中该行业的证券数
量占比进行分配。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
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和 1之间,以
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 。
4、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 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
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此一般固定不变。
(2) 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
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
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存在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替代投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风险,以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等。本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中证消费5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及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
利行情时,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还风险等风险,可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
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重要提示”章节中增加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
途径及指数化投资的潜在风险;
(二)“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的释义;
(三)“基金的投资”章节“投资策略”中增加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时的成份股替代策略;
(四)“基金的投资”章节“业绩比较基准”中增加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
(五)“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中增加揭示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与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潜在风险;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与“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章节的“《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增加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引发合同终止的事项。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试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5月28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6、10、12、15、16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智勇
联系电话:010-57307309
传真:010-57307388
注册资本:275796.0657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2019年9月末)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54,600,484 52.74
2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119,989,367 4.35
3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463,160 2.99
4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7,478,200 2.08
5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8,100,000 1.7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魏庆华先生,1964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福建清流县外贸局;曾任清流县人民银行股长、副
行长;三明市人民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闽发证券三明支公司总经理、
闽发证券副总裁、总裁,东兴证券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东兴期货董
事长,东兴资本董事长,东兴投资董事长。现任东兴证券董事长。
张涛先生,1972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总裁办公室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
福州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深圳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兼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董事会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华泰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山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钟山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兴证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东兴投资
董事长。
谭世豪先生,1964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
国东方股权及投行部经理、助理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深
圳外贸集团董事长,监事长;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分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东方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东兴证券副董事长。现任东兴证券董事、
副总经理,东兴香港董事会主席。
江月明先生,1971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证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7月至2016年8月历任中国东方
经营处置审查办公室职员、高级主任,总裁办公室经理、高级经理、助理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引战上市办公室)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中国东方董事会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兼任东富(天
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3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曾涛先生,1972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办事处。曾任中国东方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纪委书记。2017年6月至今任中国东方办公室总经理,
兼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3月起任东兴证券董事。
董裕平先生,1969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哈佛大学经济系访问学者。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政
策研究室科级行员、经济师,稽核评价局稽核一处副处长、综合处副处长、正处
级行员、高级经济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公司金融
研究室主任、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所纪委委员、所长助理,兼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东方战略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今
任中国东方战略发展规划部(研究院)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8年12月至
今兼任东方邦信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3月起任东兴证券董事。
屠旋旋先生,1973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就职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东方资产上海办事处,上海大盛资产
有限公司;曾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国盛集团
资产有限公司经营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
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经济年鉴社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
董事。
周亮先生,1971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山东高速光控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管理处计划财务
科长、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山东高速光控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山东高速股
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9年10月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郑振龙先生,1966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经济学院副院长、
金融系副主任(主持工作)。现任厦门大学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华安证券独立董事,厦门国
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华通银行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独立董事。
张伟先生,1977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具有FRM(金融风险管理师)
资格,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8月至2012年2月,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研究实习员、副主任兼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2012年3月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
办主任兼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宏观经济、货币政策、汇率体制、股票投资、外汇
投资、金融稳定机制、金融危机预警机制等方面研究。2017年3月起任东兴证
券独立董事。
宫肃康先生,1965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税务系教师、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财政审计所专管员、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
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天平健税务师事务所执行
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孙广亮先生,1963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
华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12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秦斌先生,1968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团总支副书记;中国银行总行海外行管理部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东方股权部业务三部助理经理、股权及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市
场开发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