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1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 9
四、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 11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5
八、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9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39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 40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 41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1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8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69
二十七、其它事项 ............................................................................................ 70
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订立《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1、订立《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定》: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销售办法》: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
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场所: 指场外募集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募集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认
(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法》四十四条规
定条件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截止日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转换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
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指定报刊和网站:
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流动性受限资产: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通讯故障、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网点: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销本基金的代销机
构营业网点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上市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
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两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九)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50亿份。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预
计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
以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
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
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份额
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
公告)。
(三)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
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50亿元。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预
计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
以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
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
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万 0.5%
M≥500 万 1000元
(六)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四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
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四、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
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
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份额
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
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50亿元。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预
计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
以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
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
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发售费用。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
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但场内认购费率必须与场外认购费率一致。
(五)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为准。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
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未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
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基金,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章是有
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
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
一章《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
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
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