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19年12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2806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5月2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中证中美互
联网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力争实现对中证中美互联网指
数走势的有效跟踪。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且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香港 300 指数样本空间中以香港为主要上市地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
一的证券:注册地在中国内地;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内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其他市场:
(1) 对其他市场中的美国公司,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在美国;在
NYSE、NASDAQ或者 NYSE MKT上市交易。
(2) 对其他市场中的中国公司,须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上市、上市交易时
间超过3个月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注册地在中国内地;公司运营中心在中
国内地;公司主营收入 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足 300 万美元的
证券;
(2)对样本空间剩余证券,选取符合以下定义之一的公司证券为待选样本:
互联网软件:开发与销售互联网软件的公司;
家庭娱乐软件:开发主要在家中使用的家庭娱乐软件和教育软件的公司;
互联网零售: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零售服务的公司;
互联网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类服务的公司;
移动互联网:开发与销售移动互联网软件和/或提供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
名靠前的10家美国互联网公司证券及10家中国互联网公司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
以使中国互联网公司样本和美国互联网公司样本权重各占 50%,同时单个样本公
司权重不超过 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本基金可投资中国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中国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了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及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除此之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
年0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7
二、释义 ................................................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 ..................................... 30
六、相关服务机构 ....................................... 32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5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7
一、绪言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中美
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
员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胡晓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等金
融机构任职,2005年6月加入阿里巴巴集团,先后在支付宝、阿里金融、蚂蚁
金服担任重要职务。现任蚂蚁集团首席执行官。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北京博
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蚂蚁集团副总裁。
黄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蚂蚁金服副总裁,浙江网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行长、执行董事。现任蚂蚁集团数字金融事业群总裁。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天
津国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上海君正集能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思尔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船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思多而
特船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博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
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