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西部利得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要求,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增加西部利得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 C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 C 类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C 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
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新增加的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1)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3)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 C 类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00%
C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C 类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版本 修改后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6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62、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补充基金份额类别相关释
义。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费
率除外)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可通
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
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费率除外)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补充基金份额类别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无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
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补充基金份额申请上市的原
则性规定。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补充不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
回的方式。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
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完善相关表述。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
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
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
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外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指定关系变更。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完善相关表述。
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表述。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13)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完善相关表述, 并调整召开
和豁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形。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完善相关表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完善相关表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补充费
用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补充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
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完善相关表述。
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关必备法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关必备法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完善相关表述。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
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完善相关表述。
(六)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完善相关表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
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完善相关表述。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最近一次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estleadfund.com)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700-781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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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0 年 4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