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西部利
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西部利
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
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西
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标的指数:指中证500指数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同时力求
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
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
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
费率除外)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西部利得中证500等
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年12月25日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14号文)准予公开募集,并于2015年4月15日
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7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审议通过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西部
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20年2月19日起,《西部
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西部利得中
证5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西部利得中证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
可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8、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