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0年3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98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增
强型基金,保持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
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控制与标
的指数的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其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本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
书仅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增加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并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进行更新,相关更新信息截止日为2021年1月25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月2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
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标的指数:指MSCI China A RMB Index(以下简称“MSCI中国A股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 层
法定代表人:周熙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4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深
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周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电子工程硕士及工商管
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Ericss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c.、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历任副总裁、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职务,2011 年起至今任职于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执行董事,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摩根士丹利投资
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考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等摩根士丹利国际
控股公司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的关联方)的董事。现任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洋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常州市证券
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常州地区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兼延陵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华鑫证券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目前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曾任上海广电(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经济部主管、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上海广电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
监、总监、财务负责人。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全创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辰健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产业经济
学博士研究生。曾先后担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自动化研究所职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
部业务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北中心主任、深圳证券
通信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部总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和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目前担任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任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乔
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
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亚
洲地区不动产投资(REI)业务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至2009年担任日本REI业务运营总
监,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所有投资管理业务运营总监。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
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MSP China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美
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NBA中国法律副总监、NBA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年3月至今
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普通代表。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王鸿嫔女士,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贾丽娜女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学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硕士。曾于金陵
科技学院任教,1994年8月至今2017年11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
2017年11月起至今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目前兼任倍加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章键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200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入库专家。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内蒙古商业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
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外经贸
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副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
裁,退休后曾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兼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现任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
法学院法律博士(JD)。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部门主管、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秘。目
前担任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创始人,亚太健康集团联合创始人和董事
长,同时担任兴业银行独立董事,深圳市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恒安国际集团董事,亲亲
食品集团独立董事,润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平安集团投资委员会委员。兼任深圳
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西安分行干部、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目前担任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华鑫思佰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
莫壮伟(Tuangwei Mok)先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
学院硕士。曾经在瓦乔维亚证券负责发行结构化和证券化产品,并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企业融资咨询服务。2010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太区的市场风险团队。2014 年加入摩根
士丹利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风险管理的执行董事。现任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苑洁女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上海理财中心负责人、营销策划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监
助理、销售服务部总监,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监。现任
职工监事。
谢先斌先生,浙江大学计算科学与工程学专业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工商
管理专业硕士。曾任中国移动(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业务经理,基金事务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首席注册登记师。2011年5月加入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目前担任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
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周熙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锦女士,哥伦比亚大学、伦敦商学院和香港大学联合授予工商管理学硕士,吉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23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
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9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18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任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2005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电气工程和计算机工程系博士,5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总监;Codent Networks,
Inc.副总裁;InfoGlyph USA, 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Fidelity(大
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等。
现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南开大学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