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欧鼎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欧鼎利债 券
基金主代码 166010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7年9月18日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欧 鼎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中欧鼎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收益分配基 准日 2020年12月11日
有关年度分 红次数的 说明 本次分红为2020年度的第 一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 金的基金 简称 中欧鼎利债 券A 中欧鼎利债 券C 中欧鼎利债 券E
下属分级基 金的交易 代码 166010 009520 009519
截 止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相 关
指标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份 额
净值(单 位:人民币 元)
1.2458 1.2432 1.2458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单位:人 民币元)
305,000,454.53 1,087,034.78 17,383,872.51
本次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分 红 方 案 (单 位 :元/10份 基
金份 额)
1.290 0.390 0.390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0年12月22日
除息日 2020年12月22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2020年12月24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 全体份额持 有人
红利再投 资 相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现 金
红利发放日 ”是指选择 现金红利方 式
的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款 划 往 所 在 销
售机构账 户的日期 。 )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分红方式可 为现金 分 红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红利再投 资 部 分 以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确 定 再 投 资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过 户 日 为 2020年12月23
日,红利 再投资基 金份额可赎 回起始日 为2020年12月24日。
税收相关事 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的 财 税 字 [2002]128号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税 收 问 题 的
通知》,基 金向投资者 分配的基 金收益,暂免 征收所得 税。
费用相关事 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 分红免收 分红手续费 。
注:根据2017年12月14日发布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2月19日起终止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以及场内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将统一转登记至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截至2017年12月1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仍持有本基金场内份额余额的投资人,需根据指引,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目前仍有部分持有人尚未办理确权业务,如未在2020年12月22日之前办理完确权业务,本公司将对这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红采取红利再投的方式,届时份额将会相应增加。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2)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投资者可通过登录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o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021-68609700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