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一、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20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0】94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8月4日正式生
效。
二、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临近开放期或开放期内遇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
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
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
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本基金有提前终止的风险。
六、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九、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
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
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十、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十一、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涉及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更新了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的业绩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等内容。除非另有说明,本招
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
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慧康6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以6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6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6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
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发生基金暂停运作情形的,本基金的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
估减值准备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人:陆凯杰
联系电话:021-60168300
股权结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27.27%、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
27.27%、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18.18%、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占17.83%、
山东通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占4.90%、北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4.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郝艳芬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青岛分行、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
刘燕女士,江西省教育学院学士。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江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兼工会副主席,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秋燕女士,江西财经大学硕士。曾担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
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兼
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卢础其先生,现任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
有限公司监事、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剑华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福
建华兴证券公司、福建省资信评估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金融企业单
位,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现任福建
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凤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荣休教授、
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职,兼
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辉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生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
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振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担任国际货币基金总部华盛顿亚洲
局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研究总部主任、中国人民
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务,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金融与跨国银行项目教授,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单兵先生,监事会主席,上海财经大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南
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源吉
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贝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卢宇凡先生,监事,英国伯恩茅斯大学硕士。曾就职于格兰仕集团、佛山市宏
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
廖俊杰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硕士。现任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付祥先生,职工监事,南京大学硕士、学士。曾就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衍生品投资部副总监。
刘歆茹女士,职工监事,武汉大学硕士、学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主管。
王奕人先生,职工监事,美国德雷塞尔大学硕士,山东大学学士。现任嘉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郝艳芬女士,简历同上,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
崔为中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曾任中创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系统管理员
资金主管,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海南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长城证券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IT技术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文炜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曾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