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对华宝宝利纯债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具体修改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华宝宝利纯债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修改并依规披露。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1年7月30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或021-38924558,网址:www.fs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
华宝宝利纯债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 同 修订 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七、 本 基金 合 同 关 于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要 的编 制 、 披 露 及 更 新 等 内
容 , 将 不 晚 于2020年9月1日 起 执
行。
删除
第二 部分 释
义
8、基金 产品 资 料 概 要 :指 《华 宝 宝
利纯 债86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及其 更新 (本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基 金
产 品资 料 概要 的 编 制 、 披 露 及 更
新 等 内 容 , 将 不 晚 于2020年9月1
日起 执行 )
8、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指 《华 宝 宝 利 纯 债86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产 品资 料 概要 》及其 更新
增加 :
62、侧 袋 机 制 :指 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特 定 资 产 从 原 有
账户 分离 至一 个专 门账 户进 行处 置 清算 ,目的 在 于 有 效 隔 离
并 化 解 风 险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属 于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侧 袋机 制实 施期 间,原 有账 户称 为主 袋 账 户 ,专 门 账
户 称为 侧袋 账户
63、特定 资产 :包括 :(一)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的 资 产 ;(二 )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且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仍 导 致 资 产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的 资产 ;(三)其 他资 产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的资 产
第六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增加 :
十八 、实施 侧袋 机制 期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的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安 排 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 代表 人:孔 祥清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 代表 人:XIAOYI HELEN HUANG(黄 小薏 )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增加 :
十、实 施侧 袋机 制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特殊 约定
若本 基金 实施 侧袋 机制 ,本部 分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部 分约 定 的以 下情 形中 的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或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均 指 主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侧 袋 份 额 持 有
人分 别持 有或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或 表决 权符 合 该等 比 例 ,但 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和 审 议 事 项 不 涉 及 侧 袋 账 户
的,则 仅指 主 袋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或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或 表 决 权
符 合该 等比 例: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提 议 权 、召 集 权 、提 名 权 所 需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相关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2、 现场 开会 的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相关 基 金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3、 通讯 开会 的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相 关基 金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在参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投 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人 在原 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一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与 或 授 权 他 人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投票 ;
5、 现场 开会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50%以 上 (含50%)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6、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
7、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
同一 主侧 袋账 户内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平 等 的表 决权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增加 :
八、侧 袋机 制的 实施 和投 资运 作安 排
当基 金持 有特 定资 产且 存在 或潜 在大 额赎 回 申 请 时 ,根
据最 大限 度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咨 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意 见 后 ,可 以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启用 侧袋 机 制。
侧 袋 机 制 实 施 期 间 ,本 部 分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投 资
策 略、组 合限 制、业 绩比 较基 准、风 险 收益 特征 等 约 定 仅 适 用
于主 袋账 户。
侧 袋 账 户 的 实 施 条 件 、实 施 程 序 、运 作 安 排 、投 资 安 排 、
特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变 现 和 支 付 等 对 投 资 者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项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值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特 定资 产占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以 上 的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增加 :
九、实 施侧 袋机 制期 间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的 ,应根 据本 部分 的约 定 对 主 袋 账
户资 产进 行估 值并 披露 主袋 账 户的 基金 净值 信息 ,暂 停 披 露
侧袋 账户 份额 净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增加 :
四、实 施侧 袋机 制期 间的 基金 费用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的 ,与侧 袋账 户有 关的 费 用 可 以 从
侧袋 账户 中列 支, 但 应待 侧袋 账 户资 产变 现 后 方 可 列 支 ,有
关 费 用 可 酌 情 收 取 或 减 免 ,但 不 得 收 取 管 理 费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的 规定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 配
增加 :
七、实 施侧 袋机 制期 间的 收益 分配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的 , 侧袋 账户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十二 )实施 侧袋 机制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 根 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