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3-1-1
二、释义............................................................................................................. 3-2-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3-3-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3-4-2
五、基金的备案 ................................................................................................ 3-5-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7-1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8-1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9-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0-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1-1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12-1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13-1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14-1
十五、基金的投资 .......................................................................................... 3-15-1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3-16-1
十七、基金的财产 .......................................................................................... 3-17-1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 3-18-1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3-19-1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20-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21-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3-22-1
二十三 基金的业务规则 ............................................................................... 3-23-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4-1
二十五、违约责任 .......................................................................................... 3-25-1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3-26-1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3-27-1
一、前言
(一)订立《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海富通中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冲突的,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同: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
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通场内、场外申购赎
回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仅开
通场外申购赎回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
效跟踪。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
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
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
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
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
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