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21日证监许
可[2016] 3140号文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为18个月,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18个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自2018 年10
月26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大
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8年10月25日起,基金的管理
人法定名称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
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基金名称由 “平安大华鼎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
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
部本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
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进行了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9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1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0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6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64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0月26
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自2018年10月25日起,基金的管理人法定名称由“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
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基金名称由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为“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
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平安大华鼎
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鼎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代理
服务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8、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18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至18
个月(含)后的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
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61、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
公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
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
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财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9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
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
略经理,自2018年5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
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
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
任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
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
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
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
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