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成长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
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99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
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20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
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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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9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成长智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
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533)或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
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
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成长智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简称: 鹏华成长智选
混 合 A;C 类 基 金 份 额 简称:鹏 华 成 长 智 选 混 合 C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代码:010264;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代码: 010265)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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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
构”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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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
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0.48%
100 万≤M<500 万 0.80% 0.2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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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
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886.62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0.00+50.00)/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
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50.00 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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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3)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6、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1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或超过 150 亿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
募集期利息)超过 15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
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
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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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
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
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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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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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本基金认购期间暂未上线直销渠道销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展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范伟强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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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