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招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本基金”)于2018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54号文核准,于2019年1月18日正式成立运作。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本公司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起,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0324),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一、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相应的赎回费。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期 限(T) 赎回费 率
T<7 天 1.50%
T≥7 天 0
投资者持有期限少于 7 天,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超过 7 天或以上,赎回费计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申购费调整情况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
率不超过 0.4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40%
100万≤M<300 万 0.20%
300万≤M<500 万 0.1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
修改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及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
率不超过 0.4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40%
100万≤M<300 万 0.20%
300万≤M<500 万 0.1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另外,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一折。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三、本基金E类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广发招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 款 修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释义
51、基金份 额类 别:本 基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和 C 类 不同 的类 别。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资 者
认购、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
51、基金份 额类 别:本 基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C 类 和 E 类 三 种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购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用 , 不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C 类 及 E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八、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认 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
份额;在 投资 者认 购、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认 购、申 购费 用,而 是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份 额余 额总 数
投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 别。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 体 设 置 等 由 基
金 管理 人确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公 告 。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 符合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 增 加 新 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者 在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现有 基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调
整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相 转换 。
八、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E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认 购、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而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
份额;在 投资 者认 购、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认 购、申 购费 用,而 是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 包括 C 类基 金 份 额
及 E 类基 金份 额。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E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代 码。由 于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及 E 类 基 金 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份 额余 额总 数
投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 别。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 体 设 置 等 由 基
金 管理 人确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公 告 。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 符合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 增 加 新 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者 在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现有 基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调
整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相 转换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
类 份额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赎 回费 率 、赎 回 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和收 费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
十一、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中的 某一 类别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其 他 类 别 份 额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份额 之间 暂不 允许 进行 相
互转换 。
六、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
类 份额 及 E 类 份额 分别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不 收取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率 、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一、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中的 某一 类别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其 他 类 别 份 额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份 额 和 E 类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暂 不允 许进 行相 互转 换。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和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10、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E×0.3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年 费 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5%÷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 式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划 出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代收 ,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 机 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 告 费 、促
销活 动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销 售 服 务 费 不
包 括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4、从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5、《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露 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7、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券账 户开 户 费 用 和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11、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E×0.3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售服 务费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35%。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年 费 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5%÷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 式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划 出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代收 ,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 机 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05%。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E 类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年 费 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 数
H 为 E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费
E 为 E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 式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划 出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代收 ,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 机 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 告 费 、促
销活 动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销 售 服 务 费 不
包 括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5-11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 金每 季度 至少 进行 一次 收 益 分 配 ,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由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 金每 季度 至少 进行 一次 收 益 分 配 ,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由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 类 及 E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根据以 上内 容对 应修 改。 根据以 上内 容对 应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