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泰保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景顺长城泰保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2020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20】23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5、景顺长城泰保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将于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
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
认购本基金。
8、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
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10、 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 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0年09月30日《中国证券报》的《景顺长城泰
保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0年0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长城泰保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咨询。
14、 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
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5、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
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1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8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 10
四、清算与交割 .................................................................................................................................................... 13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4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 15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泰保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10348)
2、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以
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个月以
后的月度对日。如果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月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7、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在直销柜台销售,不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销售。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详
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2)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本基金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
自2020年10月13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公告,但最长不超
过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安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
受认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
关公告。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80%
500万元以上(含)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
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
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7、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
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
表)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
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
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
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
(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
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http://www.bosc.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本公司深圳总部。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在直销柜台销售,
不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销售。)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